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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W社區選舉諮詢會規章

組織章程 

橙縣選舉事務處

社區選舉諮詢會(CEW)

第一章. 名稱、目的與權力

第一節. 名稱. 本組織名稱為橙縣社區選舉諮詢會 (簡稱CEW),以下稱為諮詢會。

第二節. 目的.  工作小組的目的是討論並就少數族裔選民投票、殘障人士參與選舉流程以及一般選舉流程提供意見,為選舉事務處提供一個與社區全體討論選舉問題並促進橙縣社區參與選舉問題的論壇。

該諮會應:

  • 提供選務處論壇以公平及時的方式為所有社區說明選舉議題;
  • 應選務處要求提供選舉議題諮詢;
  • 提供選務處選舉議題建言,加強縣、選舉過程相關社區支援團體和橙縣選民之間的協調。

諮詢會不應:

  • 有決定權。任何諮詢會之建言均需由選務處核准。選務處將做最後決定。

第三節. 權力. 選務處必須依聯邦投票權利法案第203節(VRA) t為英文程度有限選民提供選舉服務。司法部(DOJ)提供之 VRA投票權利法案遵行指引如此敘述: 「以強有力的社區推廣計畫來辨識少數民族社區需求和溝通管道是每次成功選舉的基石。」

DOJ司法部也告知選務官員應擴大推廣至其他群體, 以便找出最有成效與最有效率之推廣計畫。

其他團體包括殘障人士社區。各項聯邦與州法律規定為殘障人士提供配合服務, 包括以下法案:

1984年老年人與殘障人士投票便利法案 : 為促進基本投票權, 規定「在聯邦選舉中為老年人與殘障人士提供便利選民登記場所和投票站」。

1990年美國殘障人士法案  (ADA) 規定公共實體提供必要輔助和協助, 以使失能人士有平等機會參與和享有公共實體舉辦服務或活動之益處。

2002年協助美國投票法案 (HAVA) : 規定選舉官員在每一處投票站提供一套允許失能人士(包括視力障礙)隱密投票的投票系統。

加州選舉法第12280節.  當指定投票站時, 選務官員應在該地點採取必要措施, 確保投票站符合州務卿公佈之便利殘障人士指引。

第二章. 組織

第1節. 諮詢會幹部應包括主席一名, 副主席一名以及秘書一名。

第2節. 主席與副主席應自一般會員中選出 (政黨代表除外) , 服務任期應為一年。主席與副主席服務任期應自一月第一工作天開始並於十二月最後一個工作天結束。主席與副主席選舉應於每年度最後一次開會舉行並由多數票選出。選務處應自選務處員工中選出一位秘書。

第3節. 諮詢會成員應由大約20至30位民眾組成。

第三章. 會員

第1節. 會員. 會員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橙縣各社區代表若干名:

拉丁裔社區 (4位)

亞裔社區 (4位)

市書記 (4位)

女性選民聯盟; 永久成員 (1位)

共和黨; 永久成員 (1位)

民主黨; 永久成員 (1位)

其他黨派一般會員 (1位)

老年公民社區 (1位)

退伍軍人事務 (1位)

殘障社區 (最少 4位)

選務義工(2位)

青年代表 – 18 至 25 歲 (1位)

一般會員 (2位)

遇有成員於任期尚未屆滿之前便失去符合諮詢會身分的情況時, 其任期應即終止並產生一席諮詢會成員空缺, 依本章第2節與第6節由該團體/機構/或選務處等填.

成員可指定一位特定人士於其缺席時代為參加會議。成員代表人士具有代理投票權。

諮詢會成員視同義工,沒有資格領取酬勞或報銷費用。

第2節. 首次任命. 選務處保有一份與縣選舉過程相關的個人和組織名單。此名單將用於首次通知橙縣公民諮詢會成立以及諮詢會會員申請。

選務處保有一份與縣選舉過程相關的個人和組織名單。此名單將用於首次通知橙縣公民諮詢會成立以及諮詢會會員申請。

當一席位獲得足夠提名人數, 選務處便會以下列標準審核每一份申請表:

  • 申請人代表(的組織)。
  • 申請人所代表之組織對其看法。
  • 申請人所代表之社區對其看法。
  • 申請人對其特定社區以及一般橙縣社區具有的影響力。
  • 申請人所代表之組織獲得並提供其特定社區資訊的能力。
  • 申請人積極參與服務諮詢會的意願。
  • 申請人促進諮詢會利益的意願。

包括社區推廣部在內的選務處人員將向選務處主任推薦最後人選。 必要時選務處人員可能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 婦女選民聯盟、共和黨和民主黨既屬諮詢會永久社區會員, 其代表成員將不會由選務處任命 。這些組織將提供選務處其代表名單 然而, 選務處將有權核准這些組織提供的選擇名單。

隨後之任命. 一旦諮詢會某項職位任命完成, 往後任命方式將依照本節及本章第六節空缺所列。

第3節. 免除職務. 選務處可依第三章第2節所列標準解除諮詢會會員職務。免職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 連續三次或一年之內無理由缺席諮詢會會議。(代理出席則不視為缺席)
  • 由於工作、地位變更, 或其他實質改變其資格, 或影響其行使諮詢會成員功能之原因, 而無法有效代表受任命席位。 

第4節. 辭職. 諮詢會會員辭職應於送交秘書書面信函時生效。    

第5節. 任期. 會員任期應為兩年。 任命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 任期應以一或兩年間隔重疊, 以確保代表得以延續。除非選務處另有決定, 於任期最後一天尚未獲重新任命或取代的會員, 應擔任會員直至獲重新任命或被取代,以便代表不受間斷。

第6節. 職位空缺. 諮詢會席位空缺應由選務處考慮諮詢會推薦來任命遞補。 此類任命用以遞補空缺席位未滿任期或任期屆滿之成員。一旦遞補空缺席位任期屆滿, 不應排除該遞補人獲得任命兩年任期。空缺應燼可能於出缺起30天內遞補。

選務處可續任命成員額外任期。 考慮續任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 成員或組織對諮詢會提供建言的品質。
  • 成員所代表組織的意願。
  • 是否有其他代表同樣社區的合格人士、團體或組織申請加入諮詢會服務。

第四章. 會議與行動  

第一節. 會議. 諮詢會並不受政府法第54950節及其以下各節Ralph M. Brown 法案條款約束, 然而所有會議均會公開。 選務處會將會議日期公佈於網站。諮詢會會員將收到電子郵件會議通知。

每年將舉行二至四次例行會議。 必要時選務處將召開特別會議以即時處理關切議題。

  • 會議將於選務處辦公室舉行, 地點位於 1300 S. Grand Avenue, Santa Ana, California。

會員若不克出席會議,應於例行會議前一天下午五時前通知秘書, 並告知充分缺席理由。

第2節. 議會權力. 諮詢會應由最新修正版羅伯會議規則所包含規定來規範, 前提是在所有適用情況下, 並且不與諮詢會章程或 諮詢會採納的特別會議規定互相衝突。

第3節. 法定人數與投票規定. 法定人數規定應為不包括空缺的目前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加一。如遇票數相等情況則由選務處投下決定性一票。

於任何適當召開會議中由會員多數票產生的決定與行動應視為諮詢會行動。

  • 選擇對特定項目棄權投票的會員將不會影響規定多數。 棄權則視同「非投票」 - 即不是肯定票也不是負面票。

第五章. 章程採納與修正  

第1節. 採納. 必須獲得至少投票人數百分之五十加一的贊成票才能採納章程。

第2節. 修正. 選務處或諮詢會任何成員可提議修改章程。 提議修正應以書面提出,並於投票至少五(5)天前交給諮詢會成員。 會員提議的章程修改需由選務處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