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請願的權利明列在的獨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在此之前,英國國王都無視人民的不斷請願。之後, 各新成立的州均有權利宣言, 如Pennsylvania賓夕法尼亞州 (1776), North Carolina北卡羅來納州(1776), Massachusetts 麻薩諸塞州(1790), 以及New Hampshire 新罕布什爾州(1784)其中包括保證和平集會與請願。Delaware達拉維爾州(1776)與Maryland馬利蘭州(1776)的權利宣言更明白保障請願的權利。
請願的自由即是有權利要求政府做一件事或是不做一件事。請願的自由使你有權利寫信給您的民選代表, 請求通過您贊成的法律, 或是您可以提出全州性請願案以尋求通過新法。請願權利也協助政府官員瞭解民眾的想法以及希望政府採取的行動。
在請願權利之下, 民眾個人與團體可以尋求成立新法 (創制過程) 或推翻一項法律 (公投過程)。過程規定視請願類別而定。本處負責辦理全縣, 學區以及特區的請願案登記。州務卿負責全州請願案。地方市書記則負責地方請願案。罷免請願的規定不同於創制與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