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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聯邦選舉材料

有關保存聯邦選舉材料的常見問題

 

選舉事務處需要將聯邦選舉材料,像是已投票的投票站選票、已投票的郵寄選票,以及已投票的臨時選票保存多久?

根據選舉法第17301節的規定,事務處必須保留特定聯邦選舉材料,像是已投票的投票站選票、已投票的郵寄選票和已投票的臨時選民選票,從選舉之日起保留22個月。


選舉事務處是否有權在法定保留期限之前銷毀或回收特定的聯邦選舉材料?

沒有。事務處無權在選舉日日期後的22個月期限到期前銷毀或回收特定的聯邦選舉材料。


 

選舉事務處能否因公眾的要求保留聯邦選舉材料?

不可以。選舉法第 17301 節規定選舉事務處在 22 個月後銷毀包括選票在內的聯邦選舉材料。 選舉事務處只需要在某些情況下保留記錄,例如涉及欺詐性使用、標記或偽造選票,或偽造郵寄投票選民簽名的刑事訴訟。